案情简介:继承房屋
我与丈夫杨某乙早年建房四间,之后分家时,分给我三儿子杨某丙两间。2013年10月份,我三儿子杨某丙因病去世,现存的两间房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我本人和被告(杨某丙的配偶)来继承均等分割,各自继承一间房产。开庭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承认被继承人杨某丙有房屋四间,原告应依法分得两间。
法院判决:原告宋某某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某丙名下的四间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和丈夫杨某乙共生育三个儿子,长子杨文甲、次子杨某己,三子杨某丙。被告韩某某于2008年6月23日与杨某丙登记结婚,被告韩某某系再婚,再婚前生育儿子杨某丁、女儿杨某戊。2000年12月25日被告韩某某就已将自己和两个孩子的户口迁入杨某丙家与其一起同居生活,当时杨某丁16周岁,杨某戊18周岁。原被告陈述、杨某丁、杨某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被告韩某某与杨某丙的结婚登记证明能够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宋某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杨某丙四口一起生活。2003年杨某丙查出患有肝硬化,2013年10月杨某丙去世。杨某丙的生前个人财产有房屋四间及院落,有原被告陈述、杨某丙的出院记录、土地登记申请书为证,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杨某丙的财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告韩某某与杨某丙办理结婚登记时虽然杨某丁已成年,但他们在一起生活时间较长,且杨某丙生病直至死亡的十年间杨某丁已经尽了照顾杨某丙的义务,而杨某戊在被告韩某某和杨某丙登记时已出嫁,因此杨某丁与杨某丙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杨某戊与杨某丙不能形成抚养关系。故杨某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宋某某、被告韩某某、杨某丁三人。被告提供的原告宋某某本人的遗嘱一份,因原告不承认是自己本人书写,因此不能认定为遗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宋某某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某丙名下的四间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
律师说法:留有房屋 房屋遗产份额如何继承?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遗嘱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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