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原告膝下无子,三个女儿已出嫁,2007年10月15日经人说话,原、被告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县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但是,近年来,二被告没有很好的履行扶养原告的义务。原告于2012年12月份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遗赠扶养协议,经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送达并生效。但二被告仍不按遗赠扶养协议和法院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现原告年老体迈,行动不便,过着悲惨的生活。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坚决要求解除该协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15日,原告和二被告经梁xx介绍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起初,双方都尽了各自的义务。
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考虑到自己年迈后的饮食起居,以及百年后出葬而同本来不存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签订的契约。本案原、被告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应有一定的约束性。且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原有生活状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若无重大的违反约定及法定的情形发生,双方均不得随意予以改变。现原告年迈,不宜改变原告现有稳定的生活状态,考虑到被告仍有意愿积极扶养原告,且在2013年周至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也按照调解书履行着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7年之久,应建立了一定的父子感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遗赠扶养协议,主张被告不照顾自己生活起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有哪些?
一、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 (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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