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去世 继承遗产
原告与章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三子,分别为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章某某三次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入6000元、14500元。2013年1月25日,章某因病去世。原告去银行取款时被告知章某某去世后上述存款必须经遗产分配处理后方可提取,但被告徐某乙却一直不愿配合办理。故原告只能诉至法院。现原告请求判令章某某名下的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上的存款本金20500元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一、章某某名下的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上的财产权利全部由徐某甲享有。二、徐某甲支付徐某乙人民币27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章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三子,分别为三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和徐某丁。章某某三次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入6000元、14500元。2013年1月25日,章某因病去世。庭审中被告徐某丙、徐某丁表示自愿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赠予原告,原告亦表示接受。因被告徐某乙未到庭,调解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章某某的存款行为发生在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两张存单的财产权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存单的财产权利的一半为原告所有,剩余一半则为章某某的遗产。遗产继承从章某某死亡时开始,因本案并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告与三被告作为章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因被告徐某丙、徐某丁自愿将自己继承份额赠与原告,原告亦表示接受,故本院予以准许,确认案涉存单的财产权利,7/8由原告享有,1/8由被告徐某乙享有。现原告要求享有案涉存单的全部财产权利,并自愿支付徐某乙2700元。因该2700元已超过徐某乙对案涉存款本金以及利息所继承的份额,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章某某名下的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上的财产权利全部由徐某甲享有。二、徐某甲支付徐某乙人民币2700元。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去世 如何继承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母一方死亡,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要求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对于死者的遗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家庭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与各自所有财产的总和。可见,遗产与家庭财产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三是子女所有的财产;四是家庭中其他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五是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以,在处理本类继承纠纷时,必须遵循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分清哪些是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那就应当先析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然后再把属于死者的份额作为遗产继承;如果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那就必须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分割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够作为死者的遗产继承。这里必须注意:不能在没有析产的情况下,把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那样就侵犯了其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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