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生前规定财产和赡养义
原被告的父母肖某丙、邓某某于1985年与子女分家生活,并约定肖某某与肖某丙生活,并分得正房两间,肖某甲与邓某某生活,并分得正房一间,偏房二间。1988年肖某丙去世。邓某某与肖某甲生活期间,共同修建了部分房屋,2011年1月,邓某某去世,肖某甲领取了社保金31127.23元,肖某某现要求分割房屋和社保金。
法院判决:一、由肖某甲将邓某某遗产中的4000元分割给肖某某。二、驳回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父母肖某丙、邓某某生育了原告肖某某、被告肖某甲、肖某乙。1985年,肖某丙、邓某某与子女分家生活,同时约定:肖某某与其父肖某丙生活,并分得正房一间、堂屋一间;肖某甲与其母邓某某生活,并分得正房一间、偏房二间。1988年,肖某丙去世。邓某某与肖某甲生活期间,因系失地农民,1996年加入社会保险,后共同修建了部分房屋,修建资金包含邓某某的灾后重建资金。2011年1月,邓某某去世,肖某甲领取了邓某某的社保抚恤金5782.72元、丧葬费11037.32元及帐户返还款15030.13元,另扣除补退金额722.84元,合计31127.33元。另查明:被告肖某乙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争议财产的继承。2014年6月3日,肖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分割邓某某遗产中的房屋和社保金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甲在双方父母分家时对财产和赡养义务同时作出了处理,双方均应按分家时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被告肖某乙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争议财产的继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肖某某要求分割房屋和社保金的诉讼请求中,鉴于肖某甲长时间履行了赡养母亲邓某某的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社保金中的抚恤金和帐户返还款酌情按20%的比例分割给肖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三款、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肖某甲将邓某某遗产中的4000元分割给肖某某。二、驳回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生前规定财产和赡养义务 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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