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背后签订遗嘱
原告与被告杨某系父子关系,与被告杨某甲系兄妹关系。被告杨某背着原告签订了一份证明,将原告母亲应得一份房产八间让被告杨某甲全部继承,原告母亲周某于1985年去世时,是原告尽了生养死葬义务。被告杨某于1993年5月14日暗箱操作为被告杨某甲写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将瓦房捌间坐落在坊子街5号,同意其儿子杨某甲继承,以后的生活和后事都有儿子杨某甲承担。可被告杨某甲对被告杨某不尽赡养义务,被告杨某于2013年8月份拿出被告杨某甲写的证明,原告才得知其合法权益被侵犯。二被告所书写的证明,将原告母亲的一半房产也作了处分,侵害了原告所得的份额,并且被告杨某甲对被告杨某不尽赡养义务,杨某还让原告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认为二被告所签订的遗嘱证明违背法律和法规,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遗嘱证明部分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1993年5月14日二被告杨某甲、杨某签订的证明涉及周某房产份额部分无效。
经审理查明:四原告与被告杨某甲系被告杨某与周某所生育的子女。周某于1985年去世。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确认证明无效属于形成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被告杨某甲辩称四原告诉讼请求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1993年5月14日被告杨某所书写的证明,处分了属周某所有的房产,但对于自己所有的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该证明部分无效,对于四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该证明部分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993年5月14日二被告杨某甲、杨某签订的证明涉及周某房产份额部分无效。
律师说法: 订立遗嘱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无效的九种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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