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诉求按照遗嘱继承,被告质疑遗嘱真实性
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黄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黄某1诉称,黄一与梁一是夫妻关系,共有一套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新春路90号301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夫妻二人有三名子女:黄甲、黄某3、黄某2。2003年,黄一去世。2015年10月黄甲去世。2015年3月31日,梁一立下遗嘱:待梁一死后,上述房地产属于梁一的产权份额和梁一继承黄一的产权份额全部遗赠于原告黄某1壹人继承。并于湛江市粤西公证处申请公证。原告请求判决:1、位于某地某处某房的四分之三(4/3)产权份额归原告继承。(价值:18.46万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继承四分之三份额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黄一与梁一系夫妻关系。本案登记在黄来名下的301房属于被继承人黄一、梁一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黄一与梁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梁一于2016年6月30日死亡,其生前于2015年3月31日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如下:待我死后,上述房地产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和我继承丈夫黄一的产权份额全部遗赠给孙女黄某1壹人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该遗嘱生效后需二个月内到公证处办理接受遗嘱公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黄一名下的位于某地某处某房房屋所有权由原告黄某1继承四分之三份额,由被告黄某2、黄某3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1996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1496元,被告黄某2负担250元,被告黄某3负担250元。
律师说法:公证遗嘱遭质疑,遗产分配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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