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生前将房屋留给孙子
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孙子,被继承人陈某甲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所有的房屋留给自己的孙子陈某。祖母杨某去世后,
房子进行房改,陈某甲单独购买。后陈某甲去世,原告请求接受祖父法人遗赠,继承涉诉房屋。
法院判决:涉诉房产归原告陈某甲所有。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某甲于2014年3月20日去世,其配偶杨某于1996年6月20日去世。被继承人陈某甲与其妻杨某有子女六人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风某。原告陈某甲为陈某丁之子,被告韩某甲、韩某乙为陈风某子女。陈某甲留下遗嘱将涉诉房屋留给陈某继承。
本院认为,根据部队长春干休所出具的证明,被继承人陈某甲对本案标的房屋拥有全部产权。因此陈某有权对标的房屋进行处分,其所立遗嘱有效,原告陈某甲应依遗嘱继承标的房屋。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涉诉房产归原告陈某甲所有。
律师说法:生前将房屋留给孙子 孙子能否继承该房屋?
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甲留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孙子陈某甲,陈某甲如果想要继承该房屋,只要遗嘱是有效的,就可以继承。
遗嘱的有效条件为: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涉诉房屋根据本案的证据证明属于被继承人有处分权的财产,因此该遗嘱是有效的,陈某甲可以继承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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