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5745元,遗产由被告管理,现原告请求继承该遗产,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付给郭甲、郭乙、郭丙、郭丁各957.50元、郭某戊142.50元。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郭某与其妻(早年去世)婚后生育二子三女,被继承人郭某生前一直在被告王某提供的三间房屋内居住,其子女亦履行了适当的赡养义务。2012年11月1日,郭某因烧炕取暖引发火灾去世,并将被告王某的三间房屋烧毁。郭某去世后,留有遗产人民币5745元,其中被告王某保管4930元,被告郭某戊保管815元。现原告郭某甲要求依法继承郭某留有的遗产。被告王某要求以郭某的遗产赔偿其房屋损失,但未提供房屋具体损失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作为被继承人郭某的子女,对被继承人均尽了适当的赡养义务,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王某作为丧偶儿媳,长期提供住房供被继承人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综上,本案中原、被告六人均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该遗产由六名继承人平均分配为宜。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人民币5745元,其中被告王某保管4930元,被告郭某戊保管815元,该遗产由原、被告六人平均分配,每人应分得957.50元。被告王某应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差额部分。被告王某要求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赔偿其房屋的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房屋的具体损失,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付给郭甲、郭乙、郭丙、郭丁各957.50元、郭某戊142.50元,
律师说法:霸占遗产 如何解决继承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2)合法原则。(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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