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
尹某和王某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确定为恋人关系。双方因考虑结婚组成家庭,决定于以尹某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尹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该房产开发商武汉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137580元,此外,尹某还支付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157580元。后两人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该房产现登记在王某名下,尹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上述款项,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
法院判决:一、王某向尹某返还人民币95580元。二、驳回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尹某代王某支付俊贤雅居804室房屋首付款137580元,正值双方恋爱期间,该款项数额较大,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即尹某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后双方解除恋爱关系,虽然该笔款项权利已发生转移,但产生权利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尹某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且该款项给尹某目前的生活产生了影响。因此,尹某主张王某向其返还该笔款项,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向尹某返还人民币95580元。二、驳回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双方共同出资买房 分手后如何处理纠纷?
首先,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不属于共同共有。因为共同共有仅发生在法律所确认的特定亲属关系中,诸如夫妻之间、同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及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这一期间。
对于双方分手后面临的析产问题,双方可以协议或请求法院明确房屋的份额予以分割,如选择诉讼途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把房屋判给购房时的出资较多、主要承担贷款、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一方产权人,由该方支付相应金额款项给对方。获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无须对方的配合。若双方对于房屋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大致相同的,法院也可以通过双方竞价的方式,将房屋判给出价较高的一方,另一方获得对方的支付的款项。
本案中,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只需将尹某出资买房的钱还给尹某即可。如王某不返还钱,尹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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