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能结婚 讨要彩礼
2015年底熊某与翟某1相识,2016年2月9日经媒人张某主持下订婚。订婚后双方感情尚可,随后熊某与翟某1一起外出务工生活几个月,并约定在腊月二十五结婚并举行嫁娶仪式。年前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翟某1离开熊某,熊某及其亲友多次与翟某1方沟通做工作要求和好,翟某1方以种种理由拒不理睬。在此期间,熊某给付翟某1彩礼77776元及各项开销费用大约15万元左右,因翟某1不履行双方约定腊月二十五结婚并举行嫁娶仪式,双方经和公塘村委会协调,2017年2月10日翟某1返还金银首饰和部分彩礼款(2万元),后熊某方多次催讨余下彩礼47696元未果。
法院判决:一、翟某1、翟某2、张某返还熊某彩礼款7257元;二、驳回熊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能结婚 向谁讨要彩礼?
熊某与某1已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方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翟某方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按照农村婚姻习俗,收取彩礼的主体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应视为被告方家庭的共同行为,并不仅仅限于婚约的一方。翟某1、翟某2、张某应当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在婚约解除时,受赠人拒不返还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翟某1仍有返还剩余彩礼款的义务。
在返还金额上,熊某与翟某1同居生活一年多,本院将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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