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自行订立婚前财产公证书
苏某甲等三人的父亲苏某和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7年10月共同购买讼争房屋。母亲于2009年11月9日病逝,讼争房屋依法由苏某和苏某甲三人共同继承。苏某与张某在登记结婚前,双方于2010年11月3日自行订立《婚前财产公证书》,并明确该《婚前财产公证书》具有生前协议及遗嘱效力。苏某与张某在《婚前财产公证书》中明确约定该讼争房屋继承权属男方子女后代即苏某甲三人。
法院判决:一、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享有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5号房屋和10栋6号杂物一间的房产所有权。二、驳回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则要按照下列的法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苏某甲三人父亲苏某与张某于2010年11月3日自行签订《婚前财产公证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份公证书具有苏某处置其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该份公证书中苏某自行书写的内容相互呼应,因此符合遗嘱的形式。苏某与张某于2010年12月30日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书》,系双方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而苏某与张某于2010年11月3日自行签订的《婚前财产公证书》,具有遗嘱性质。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苏某甲母亲于2009年11月9日去世时发生继承。本案讼争房产系苏某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苏某享有本案讼争房屋的二分之一权利,另二分之一权利作为遗产继承。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婚前财产公证在离婚时对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非常重要。但是办理婚前财产也是个复杂的事情,需要的准备的资料比较多,办理程序也相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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