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李某与武某系夫妻关系,武某持有同方公司813990股股份。武某甲与金某系武某的父母。李某与武某于结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男方名下婚前的全部个人财产婚后归女方所有,女方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女方所有。2013年12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1月31日,武某意外身亡。
法院判决:一、武某名下账号为1证券账户中证券代码为X的162798股同方股份归刘某所有;二、武某名下账号为2证券账户中证券代码为X的202730股同方股份归武某甲继承所有;三、武某名下账号为3证券账户中证券代码为X的202730股同方股份归金某继承所有;四、武某名下账号为4证券账户中证券代码为X的202732股同方股份归李某继承所有;五、武某名下账号为5证券账户中资金余额由武某、金某、李某按份继承所有,每人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说法:夫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法律如何规制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
李某与武某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由武某起草,并由武某与李某签字确认。武某甲、金某以该协议的不平等性、武某所述财产存在虚假陈述及武某并未考虑二位老人的权益为由,主张该协议并非武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该协议由武某书写并签字,且武某、金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武某签订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存在;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种不平等性系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质,并不能由此推断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该协议中所列财产内容存在部分瑕疵,但不能由此否认武某对其所持财产处分行为的真实性;且赠与人对被赡养人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判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标准。据此,武某甲、金某的上述理由,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以上是关于“夫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法律如何规制婚前财产协议”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财富传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