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毒品共同犯罪的主从犯
在毒品犯罪中,我们经常听到,或者说从电视上看到,他在毒品犯罪中是主犯,谁谁谁是从犯。那么毒品共同犯罪中什么是主犯,什么是从犯。从字面意义上看,主犯是主要的犯罪人,从犯可能就是个跟班的,而法律上规定的主犯和从犯大体上也是这样。
(一)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
这就是法律对主犯和从犯的定义,毒品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犯就是,毒品犯罪的主犯就是组织、领导毒品犯罪集团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或者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毒品犯罪的从犯就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二、毒品犯罪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对毒品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应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
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可见,认定毒品主从犯的基本标准是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即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对共同故意的形成或共同行为的实施、共同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受雇于他人或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而不能一概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