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犯罪的特殊性
毒品犯罪是行为犯,这是指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并不要求完成交易,只要进入交易环节,为毒品犯罪准备活动的购买、联系等也属于贩卖毒品。如行为人与下家谈妥后,准备将毒品运往下家的地点,在途中就被抓获了,虽然还没有实际交付给下家,但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要付全责。
二,关于毒品还未出售处罚的法律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结合审判实际,对近年来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根据《纪要》的规定,在吸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问题上,改变了认定原则,将认定重心放在“进口”而非“出口”,也就是说,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将其购买的毒品数量全部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因此,贩毒人员先购买毒品后贩卖的,还没有出售的,即被公安查获的,也要负全责,不能以从上家购买毒品还没出售就不能认定贩卖毒品。为了自身利益,请您不要从事毒品犯罪,一旦,您涉嫌毒品犯罪,存在以上情况的,要请专门的毒品辩护律师为您解决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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