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诱使他人贩毒而向他人介绍小姐
王某因吸毒被警察抓获后,为争取立功,表示愿意配合警察抓获一名贩毒人员,并在警察的控制下给同为吸毒人员的陈某打电话,假称自己毒瘾发作,询问陈某是否有多余毒品可供其购买。恰好陈某于当天购进了1000元的毒品,除供自己吸食外还有剩余,但因天气炎热,陈某不想出门,便一口回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立功心切,见陈某不为所动,便再次邀约陈某,并提出可介绍小姐供其嫖娼。陈某闻此条件,便同意前往夏某处进行毒品交易。在王某和陈某刚完成毒品交易后即被埋伏在周围的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陈某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给王某的主观故意,其只是受到王某给其介绍小姐的诱惑后,才将自己吸食剩余的毒品有偿转让给王某。
二、他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
本案中,公安机关使用了特勤引诱的侦查手段。所谓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近年来,毒品犯罪在我国呈现上升趋势,其往往具有复杂的组织网络,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方式隐蔽、特殊,交易各环节具有对抗侦查的一致性,而能够作为重要物证的毒品往往又以极快的速度在非法交易的各个环节流通,因此,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破获毒品犯罪,即使能够抓获犯罪人,也会因不能查获相关罪证而难以对其定罪处罚。基于毒品犯罪有着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点,目前,特情侦查方法较多地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特情侦查手段的运用,具有信息灵通,打击准确,获取证据及时等明显优势,能够收到常规手段难以达到的破案效果,现已成为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方法。
特勤引诱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该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肯定秘密侦查的合法性,是对侦查机关新增侦查措施的授权性规定。这种措施之前也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认可,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已经对实践中因“特情引诱、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如何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开头所述案件中的引诱更符合犯意不确定的引诱,陈某并非完全没有犯意,只是犯意不强烈,后来王某使用美色加强了对陈某的诱惑,从而使其强化了犯意,并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陈某的处理,应结合其犯罪前后的表现,综合其他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案中的陈某最终被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