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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破获枪毒合流大案, 用避孕套隐藏涉毒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41人  作者:汤建彬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基本案情

最近,南京秦淮警方破获一起“枪毒合流”大案,切断一条湖南通往南京的贩毒通道,缴获毒品3.4公斤,抓获嫌疑人12名,缴获手枪一把。不过让人意外的是,这个团伙藏毒的方式比较特别,有1公斤冰毒居然是装在避孕套里运到南京的。

今年7月开始,南京秦淮警方发现辖区里有2伙人在大肆贩卖冰毒,毒品都是从湖南流入到南京的,来源极有可能是同一上家。经走访调查,警方发现嫌疑人王某可能和本案有关。

王某的女朋友是湖南邵阳人,王某曾多次往返于南京与邵阳之间,每次从邵阳返回南京以后,第一时间就有下家向王某购买毒品。

7月底,警方决定在王某回南京途中实施抓捕。当时王某从外地把毒品购买回来之后第一站没有去自己家里面,反而先去了他姐姐家以看望他姐姐为由把毒品放到她家,然后跟他姐姐两个人一起出去修车子,警方在修理厂将其抓获。

在王某的车上,民警除了搜到1.8公斤毒品之外,还搜到一把上了膛的手枪。王某把大量毒品放在避孕套里面,平均每个避孕套大概装有40克左右的毒品。另外一部分来不及分装,在自封袋里面。

王某落网后,警方很快摸清了另一伙毒贩,外号“老丁”的相关情况,伺机实施抓捕。2016年8月8日凌晨,毒贩“老丁”也落入法网。

与此同时,在湖南蹲守的民警也对上线毒枭进行抓捕。此次行动中,共抓捕嫌疑人12人,缴获毒品3.4公斤,成功斩断一条从湖南通往南京的贩毒通道。

二、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汤建彬分析

毒品在我国是受严格管制的,任何涉及毒品的违法和犯罪活动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有些人员为了获取暴利,或者以贩养吸,大胆地置生命于不顾,大肆地进行毒品犯罪。随着我国缉毒警察打击力度的加大,有些贩毒人员变聪明了,与缉毒警察进行了斗智斗勇。采取隐蔽或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毒品犯罪,企图来增加缉毒警察的打击,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逃不开法律的手掌心。

该案中,这几名男子通过隐蔽的方式将毒品放在避孕套中进行运输毒品从而到达贩卖的目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及了毒品罪,他们将会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

对于近些年来的隐蔽贩毒方式,也有相应的法律来对付这些问题。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含义及其判断标准

针对毒品犯罪特别是运输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比较难以判断的实际情况,《意见》在总结毒品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箱包、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上述情形的前三种情形表现为执法人员检查时,从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并且行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也不能对委托其携带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交待清楚。第4、6、7种情形表现为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携带和交接方式。第5种情形表现为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的报酬明显不合市场交易常规,违背常理。第8种情形是兜底性规定,可以包括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应当知道的情形,如用特制设备运输毒品或者在运输工具的隐蔽部位藏匿毒品的;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的;以虚假地址和身份办理托运手续的;多次为同一毒品犯罪分子运输毒品的;曾因同一种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等等。至于明知的程度,只需明知犯罪对象是毒品,而无需完全清楚毒品的数量、质量、品种、含量、成分等物理、化学特征。

因此,任何自以为很聪明的犯罪方法,在缉毒警察的眼中,那都不是事。

三、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

任何涉毒的案件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想钻法律的漏洞的涉毒人员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会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制裁毒品案件,但是也不会不公正地处罚涉毒人员,因此,虽然要接受法律的裁判,但是也要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汤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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