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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应具备条件,戒毒医疗机构的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767人  作者: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2、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三)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四)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戒毒医疗机构的责任

(一)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二)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三)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四)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五)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以上就是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戒毒医疗机构的责任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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