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因毒品犯罪杀人
2011年5月7日晚,被告人石某与女友廖某某(被害人,时年21岁)等人在广东省中山市一酒吧喝酒期间,石某曾吸食氯胺酮。次日凌晨3时许,石某到朋友游某某(被害人,殁年21岁)及女友易某某(被害人,殁年20岁)的租住处聊天,并打电话让已回住处的廖某某前往。后因易某某准备休息要求石某离开,石某与易某某发生争执,打了易某某一巴掌,并拿起房间桌子上的菜刀,用刀背击打易某某头部,游某某见状上前责骂石某,石某又持菜刀先后砍击游某某、易某某,致游某某头面部、颈部及四肢等多处大量失血死亡,致易某某颈部、头面部、躯干及双上肢等多处大量失血死亡。其间,廖某某出言劝阻,石某数次持菜刀砍击廖某某头、颈、四肢等部位,致廖某某轻伤。
法院判决: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8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嗜赌害人害己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的规定,
做出了核准,是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惩罚在刑法中有详尽的规定,对于毒品类犯罪的人来说,为了确保自己的最大利益得到保障,最好是寻求专业毒品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