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张某在判刑后教唆同学林某共同吸毒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无业。2014年3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后,因患病未能交付执行。2014年12月8日晚,张某从邱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得毒品,当晚再次向邱某购买毒品,并让其同学林某阳驾车去邱某处接取。林某阳将毒品送至浙江省温州市某小区张某家,张某称该物品系冰毒,并向林某阳介绍吸食冰毒后的体验,邀其共同吸食。张某当场演示如何吸毒,后林某阳仿效张某的方法吸食冰毒。同月11日下午,林某阳在张某家中通过上述方式再次吸食张某提供的冰毒时,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张某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邱某。
二、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三、律师说法: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都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53条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意义上的“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第二款中“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利用他人醉酒、被麻醉状态或熟睡之机,使其在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动吸毒。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向他人介绍毒品种类,宣扬吸毒体验,示范吸毒方法,邀约他人共同吸毒,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张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某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