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最大冰毒案
6月26日,涉案44公斤的内蒙古特大冰毒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院开庭。被告人陈某某、颜某于2014年5月至7月间,以每克29元、33元(人民币,下同)不等的价格分三次从广州市谢某某处购买冰毒44公斤,向谢某某支付毒资125万余元。

之后,他们通过长途客车运至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陈某某的老家,由陈某某、颜某将冰毒再运送到山西省长治市、内蒙古包头市,分六次以每克1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某贩卖冰毒5公斤,杨某某将购得的冰毒在包头市进行贩卖。
2014年7月21日,陈某某、颜某在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向杨某某贩卖冰毒时被警方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冰毒3公斤。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颜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谢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颜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进行了上诉。26日当天,该案在包头市中院进行二审,择日宣判。(来源:中新网)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