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保险箱内藏毒品成被告
2010年年底,被告人黄某某从绰号为“阿杰”的男子处购买80克左右的冰毒存放于自己的办公室保险箱内;2011年6月,又通过网络向另一名男青年购买10克冰毒放于自己办公室内,均用于自己吸食。2011年9月7日,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民警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对其尿检和办公室进行检查,并查获冰毒净重73.42克。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经查证属实。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达73.4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律师说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不管这两种其中哪种行为,都绝不可做,否则会触及法律红线。如果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专业毒品辩护律师帮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