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算是侵害采光权
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只见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且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至今未有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按照此规定,法院在审理侵害采光权案件时,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来认定是否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而按照此规定,对于是否影响了采光权,要以大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时间为准。受害人起诉后,可能要等上近一年的时间才能到大寒日或冬至日,而如果那两天又是阴雨日,则取证时间只能又推后一年。取不到证据,案子也只能久拖不决,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同时也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侵害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近几年来,涉及采光权的诉讼越来越多,采光权由不为人知到成为人们日益重视的生存权利,同时也体现了人们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说的侵害,一定要保存证据,对于赔偿标准,因为该日照标准是建立在区分建筑气候区划的基础上,以气候区划的不同(阳光倾角的不同)确定满窗日照小时,所以建议用第一种,简单方便。怎么去争取我们的利益,有条件的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