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的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给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出租人出卖该房产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该房屋,这里的房屋指的是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一)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根据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来看,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主要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条件。形式条件就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关键在一个“买”字,因此该权利的形式时间是房东真正出卖房屋的时候。
由于优先购买权的特殊性,会有人借此恶意破坏出租人出卖房屋,因此在这时间上必须作出限制。法律上有规定,如果在房屋出卖后一定期限内承租人不行使权利的话,就视为放弃,不能再主张该权利。
2、实质要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是“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法律在保障出卖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赋予特殊主体以特殊利益的一种制度。“同等条件”就体现出法律对出卖人合法利益的保障。
但是虽然法律作出在同等条件下先买权人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的规定,但对“同等条件”却没有做出具体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会从价格、付款期限、付款地点、付款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考量。
同时为了避免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这些价格以及其他条件的认定主要从双方已经达到的合同上确定,如果出卖人以第三人条件更好,但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并没有优于承租人,那么出卖人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需要对承租人作出赔偿。
二、承租人怎么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承租人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方式,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其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卖人没有按照以上条例履行义务,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然而实际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方式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只有先买权人在提起诉讼时,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法院才能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如果先买权人不打算购买出卖物或者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卖物,则此时先买权人的利益并未因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受到损害,自没有宣告其买卖合同无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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