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继承人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遗嘱的办理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效力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继承的房产过户有哪些流程
(一)遗嘱公证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到房产局过户
1、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看了以上内容,相信您已经对继承房产过户的流程有所了解了。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很关心,而一旦继承了,就觉得房子已经属于自己了,是天经地义的,其实不是这样的,继承了房产,还需要办理房产过户,很多时候当事人就是忽视这一点,而让其他人有可趁之机,鉴于此,建议您在继承前,先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通常律师会提醒您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以免除您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