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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能否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中介能否罚没意向金?

此文章帮助了46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意向金能否按照定金罚则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的,但没有约定为“定金”的,都无权要求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可见意向金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下家或上家撤回买卖意向时,中介或开发商无权罚没意向金,可以要求返还;反之,对方违约的,交付意向金方也无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二、中介能否罚没意向金

实践中有很多下家或上家在交付“意向金”后反悔,向中介索要遭到拒绝。有的中介声称要罚没意向金,有的称抵作中介费。其实,中介这样做的违法的,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一般充当居间介绍或作为买或卖一方的代理人。

如果中介公司以居间人身份出现,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只有在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情况才要求支付居间费;如果因委托人原因居间不成,可以要求支付居间活动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等)。

如果中介是买卖双方中一方的代理人,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见,中介作为一方的代理人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从事代理活动,根据约定收取报酬。

因此,中介公司是无权罚没“意向金”的,也不能以抵作中介费了事,是不是支付居间费,要看居间成功与否;是不是支付委托代理报酬,要看委托合同的约定。

购房时,当事人约定了定金之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但是意向金并不是定金,购房人如果想把意向金转为定金,可以请律师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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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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