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书面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房能不能买卖?
房产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典型类型,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房产买卖不仅包含了房产占有的转移,也包括了房产处分权的转移。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以在建工程做担保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投入续建,达到法定规模后经批准边建边将商品房预售出去,以收进的购房款偿还银行贷款、交纳税费并充做利润,是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的通行做法。
法律和规章并没有禁止抵押人合法转让抵押物。但买房人购买抵押房应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交易管理所将审查该项目是否已获预售批准,是否经监管银行书面同意转让,已售款是否进入监管账户,是否有其他不可转让情节等。买房人的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对如何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以及抵押房能不能买卖等问题的详细介绍,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虽然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抵押房的买卖,但是抵押房屋的买卖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过现实生活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诸如一房多卖的房屋买卖纠纷,其中也不乏因出卖抵押房屋而引起的纠纷。为了避免抵押房屋的买卖纠纷,购房者要了解该抵押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果遭遇了抵押房屋的买卖纠纷,也要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建议购房者咨询相关的房产专家律师,以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