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什么时候算交付使用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合同法规定了诚信原则和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同时作为购房者在发生开发商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1、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经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仍不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买受人行使解除权也是有期限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如果与开发商协商不成,超过约定交房时间满一年的你有权起诉解除合同或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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