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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终生”享有一半产权,未予登记赠与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308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承诺“终生”享有一半产权

廖甲系廖乙与吕某之子,廖乙与吕某于2005年离婚,廖甲随母亲吕某生活。2011年被告廖乙在新余市三叠园凯光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13年被告廖乙再婚,吕某得知廖乙再婚,担心廖乙再婚后生育小孩将瓜分廖乙的房产,故多次找到廖乙,要求廖乙将三叠园凯光小区的房屋赠送给儿子廖甲,廖乙无奈写下了承诺:“新余市三叠园凯光小区商品房一套,儿子廖甲终生享有一半产权,受法律保护……”。得到承诺后,吕某作为廖甲的监护人要求廖乙履行赠与承诺,将房款的一半支付给儿子廖甲。廖乙认为儿子廖甲还是未成年人,现今根本用不到这么大额的款项,廖乙认为是吕某自己想得到房款而故意以儿子的名义向其索要房款,故廖乙拒绝了吕某的要求。吕某为了得到房款,以儿子廖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予登记赠与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廖乙对廖甲作出承诺,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与给廖甲,廖甲与廖乙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依据物权法规定,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赠与不动产的,须经依法登记,赠与方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廖乙对廖甲做出承诺赠与一半房产,但未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廖甲的诉请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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