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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登记在小夫妻名下,公婆诉争房屋产权被驳回

此文章帮助了40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别墅登记在小夫妻名下

2011年初,他们看中了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并向开发商支付了20余万元的定金。后老张夫妇发现,因其多次逾期未还款,无法办理房屋贷款,且他们和儿子名下均有多套房产,根据国家限购政策,不但需要额外多支付税款,首付比例也要提高。当时,儿子小张和女友小郑虽未结婚,但小郑已怀有身孕,老张夫妇遂决定以小郑的名义买房。随后,在老张夫妇的陪同下,小郑跟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0余万元的首付款。三个月后,又以小郑的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总计近300万,每月还贷将近1.7万元。

2011年年底,儿子小张和小郑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该套别墅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儿子小张和儿媳小郑。之后,小郑和小张因家庭矛盾渐渐出现了婚姻危机。

老张夫妇认为,该套别墅系他们夫妻二人出资购买,且相应的按揭贷款均由其夫妻负责偿还,该房产实际上系其夫妻二人所有,登记在小张夫妇名下只是一个借名关系,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其夫妻对该套别墅的所有权。

对于老张夫妇的起诉,儿子小张坚定地站在父母这一边,表示父母所言属实,自己与小郑没有积蓄,房款一分未付,别墅的所有权理应由其父母所有。

然而儿媳小郑却认为房屋产权清晰,并已依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不容争夺。小郑在庭上辩称,该套别墅当初是作为婚房,公婆和自己母亲共同筹办的,母亲也为银行的近300万元贷款作了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婚后,丈夫小张作为房产共同所有权人,一直在老张夫妇所有的工厂做管理,其工资收入应作为房贷还款的一部分,故老张夫妇所称由其夫妻二人支付全部购房款明显是不成立的。

公婆诉争房屋产权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有证据只能表明,讼争房屋系小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买,并且已经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登记人均为小张夫妇。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讼争房屋产权理应属于小张夫妇共同共有。

老张夫妇认为由于其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资格审查及名下有房产等原因而借名儿媳小郑购买讼争房屋,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关于讼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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