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带领业主和买房者前往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路上,竟不慎将业主房产证原件丢失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买家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解除合同,业主返还11万订金,支付57.2万元违约金。业主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没收买方11万元订金。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业主只需返还11万元订金,无需支付违约金。
中介过户途中弄丢房产证
2011年3月5日,陈先生和周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周先生以286万购买陈先生南山一处房产。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共57.2万元。合同签订后,业主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付中介方托管,买方支付业主11万元订金、监管95万元首期款并取得180万元银行贷款承诺,支付了中介佣金4.5万元。
2011年3月28日中介方带领双方前往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路上不慎将业主房地产证原件丢失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买方周先生在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业主返还订金11万元;业主赔偿违约金57.2万元;业主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随后,业主陈先生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没收买方已付订金11万元;买方和中介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业主返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57.2万元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业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买方订金11万元;业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买方违约金57.2万元;驳回业主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10620元、反诉受理费1250元均由业主负担。
二审判业主只支付订金
一审判决后业主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业主构成根本违约并要承担合同总房款20%的违约金与事实不符。业主在签约当日将房地产证原件交给中介公司,而中介公司遗失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因中介公司是接受买卖双方的委托保管房产证,并非只是与业主一方具有委托关系的第三人,原审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业主承担根本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是买卖双方的共同行为,业主已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房地产证,双方的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但买方却在发催告函之前已经起诉,双方对继续申办过户登记不能协商一致,合同解除不可归责于一方,原审法院判令返还订金本院予以维持。业主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买方要求其承担根本违约责任不应予以支持,买方向中介方支付佣金4.5万元,如因居间方过错造成实际损失,可向中介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业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买方订金11万元;驳回业主反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业主支付买方违约金57.2万元;驳回买方在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23590元,由业主负担5000元,买方负担18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