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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不能买哪些二手房,哪些二手房不可以购买?

此文章帮助了26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购房者不能买哪些二手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二手房,不能买卖:

1、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2、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3、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或者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4、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6、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7、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8、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二手房不可以购买

1、产权不明确的。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买房前,要核对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物权法第十七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因此,查明卖方提交证书的真实性要放在首位。

2、土地权属不清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分为国家、集体所有两种性质。第五十五条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土地。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批。准予转让的,应办理出让手续,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二条告诉人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不是本村组人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

3、无共有人声明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二手房”大多是夫妻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购买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声明的“二手房”会惹上麻烦。

4、未放弃优先权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在购买“二手房”时,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出售人没有通知承租人,没有承租人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买房后也会有后患。

5、被保全、查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已保全、查封的房屋是不能买的。

6、不宜出售的。有些房屋是不宜出售的,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由此可知,出售待拆迁房屋也是被禁止的。购买“二手房”时,不妨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也可向房产局咨询相关情况,要避免购买已被冻结的房屋而办理不了过户手续。

7、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担保法都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因此,应审查权属证书原件是否有抵押记载,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不能购买。

8、不符合转让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进行回购。满5年转让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因此,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二手房”也要当心。

以上是关于“购房者不能买哪些二手房”和“哪些二手房不可以购买”两个问题的阐述,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在房屋买卖中,房屋的产权很重要,但有不少的购房者并没有这样的意识。在购买二手房时,没有提前查验房屋的产权,结果买到了不能在而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交易的二手房,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很大损失。如果您不幸遭遇了这样的问题,想要维权,建议您请专业的房产律师协助您解决。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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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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