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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一房二卖,一房二卖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此文章帮助了35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买房遭遇一房二卖

2006年7月,张某以18万元的价格在城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去年9月,由于做生意急需钱,经他人介绍,张某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双方商定:李某预交房款15万元,钥匙交给李某,两个月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支付余下的5万元房款。

同年9月16日,李某支付了15万元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不想20天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张某要求李某增加房款。李某认为书面合同已签订,要求张某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表示,若不增加房款将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0月21日,张某将房屋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谢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将15万元房款返还给李某,并要求他在一星期内搬出房屋、交回钥匙。为此,李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张某与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保护自己的购买权。

法院判决:房屋归谢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即谢某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张某应对其一房二卖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一房二卖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关于房屋权属: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是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是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一房两卖者应承担的责任: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出卖人与多个购房者订立买卖同一房屋的合同。合同在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因一房两卖的行为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其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这种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未取得房屋的一方的利益,一房两卖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约束出卖人履行合同,可以对出卖人“一房两卖”详细约定较为严格的违约条款,以便在发生这种情况后,可以更大限度地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预购商品房或者购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在已经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地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还可以就预告登记进行约定,并在合同订立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以免日后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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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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