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租农田盖厂房
焦作市的某村将村里的40多亩荒地对外承包,胡某相中了,就和该村的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时间为20年,2013年,胡某向该村委会缴纳了包括当年租金、青苗补偿、水泥渠、协调费等共计7万余元。村委会给胡某出具了收据一份,并将此款按照实际占用农户的土地亩数,分发到农户手中。接收土地后,胡某立即开始备料建围墙欲将此地建成煤场,却遭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阻止,导致无法施工。胡某将承包地的小麦予以收割,收割后未再进行耕种,也没有向村委会交纳以后几年的租赁费。胡某认为,村委会租赁给其的土地并不是荒地,而是农民耕种的农田,由于无法施工建设煤场,胡某自承包该地后并未使用一天,因此,他认为村委会在签合同时对他进行了隐瞒,要求村委会返还其租赁费及利息。而村委会认为,胡某应明知他所租赁的土地为农用地,因为胡某还支付过青苗损失费。最终因协商无果,胡某将该村委会诉至焦作市山阳区法院。
租农田盖厂房合法吗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为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涉及的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土地的用途,但原告以涉案土地属于荒地为由,欲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于非农建设,显属违法,对此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原告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在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阻止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行合法的农业生产经营,避免损失的扩大,而他却什么也不做。为此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是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法律基于保护农业用地的目的,是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基于这些规定,要想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土地用途。原告欲改变土地性质,将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但其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原告应承担其行为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