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酒店公寓卖了两回
胡先生没有想到,自己为了投资购买的一套公寓,早已被开发商卖给他人,并在建委登记备案。
2005年,退休教师胡某在一次房地产展销会上,看到了开发商出售的北京西站附近一处酒店式公寓。当时,售楼人员称这套产权式酒店公寓的投资潜力巨大,地处黄金地段,不仅售后定期返还租金,还可以替业主“委托管理”,并且允许按揭贷款购买。
当年这种产权式酒店公寓颇为流行,即开发商先将公寓房屋卖给业主,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租赁,业主收取固定式收益的租金,产权归业主所有,与第三方形成的是委托关系。
想投资房产的胡先生不禁动心,后于2005年3月13日,与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西站南广场东区的中国企业家大厦(现名为鸿坤国际大酒店)第15层1521号房。
胡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建筑面积为47。33平方米,每平方米近1。3万元,房屋总价款近61万元。2005年12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由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双倍订金、已付款的利息。这些合同签订后,胡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近61万元。
胡先生此时已被开发商蒙在鼓里,早在几个月前,即2005年4月8日,泰丰公司已将这套房另行出售给北京天健人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5月19日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
一房二卖业主是否要双倍赔偿
目前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产权式酒店公寓进行分割销售,只能整体出售因为这种售房方式很容易出现一房二卖、甚至一房三卖的情况,如果开发商不办产权证,业主是没有办法知道的。
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泰丰公司将涉诉房屋出售给胡先生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致使胡先生无法办理预售登记。泰丰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泰丰公司应当返还胡先生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以及一倍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