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前妻签名办房产证
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何权(化名)是于洪区煤建公司的职工。1990年,何权再婚娶了苏兰(化名)。第二年,何权的单位为他们夫妻买了两套房子。夫妻两人商量后,将房子更到苏兰名下,并于1993年7月办理了更名手续。1996年6月,何、苏两人自愿离婚,离婚时何权同意将一套房子给苏兰。四个月后,何权又将属于自己的房子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苏兰。
1997年,离婚后的苏兰让弟弟为自己照看房子,独自一人远赴美国打工。见前妻一直没有回国,何权就打起房子的主意。2002年,何权以伪造苏兰签名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沈阳市房产局为何权发放了房产证。
房产证是证明产权的唯一证据吗
接到判决后,苏兰的弟弟有点哭笑不得,于是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苏兰的弟弟在姐姐许可后入住合法,而何权要求他腾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撤销了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因房产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作为房产归属的房产证在案件的审理中,到底有多大效力?
昨天,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房产证在诉讼中只是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当基础关系发生动摇时,对它的证明力也会产生影响。现在房产证并不是认定房屋权属关系的惟一证据,对于房产属权的认定,还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此案一审时,何权已经承认是自己伪造签名得到房产证,而苏兰的弟弟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案件审理。但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仅凭房产证就作出判决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