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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给银行后拆迁,银行能否告拆迁公司还钱?

此文章帮助了45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房屋抵押给银行后拆迁

江某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购买了房屋。3年后,房屋被拆迁,江某取得拆迁款后下落不明亦不再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得知后,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拆迁公司要求赔偿未收回贷款的损失,近日,法院判决未支持银行请求。

2004年4月,江某为购买本市霍山路的房屋,向银行贷款16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7月起,江某不再归还银行贷款。2007年4月,房屋被拆迁,江某领取52万余元动迁安置款后即下落不明。2007年6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归还贷款获得支持。执行中,因江某下落不明,执行中止。2009年初,银行诉至杨浦法院,要求动迁公司赔偿贷款本金及利息近17万元。

银行能否告拆迁公司还钱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因此,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第57条还规定:“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房地产权证交拆迁人保管,由拆迁人移送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上述规定表明,拆迁人在对房屋实施拆迁之前必须对房屋的产权进行查明,应包括房屋产权人情况、面积情况,以及房屋是否出租、有否设定抵押,这是拆迁人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必须了解的信息,因为拆迁人必须根据这些信息采取不同的补偿方式、给予不同的补偿安置费用。

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要求动迁公司赔偿,首先应确认动迁公司是否侵害了银行的权利。动迁公司与江某经协商后拆除抵押房屋,该行为不属不法侵害。动迁公司的法定义务只是查清房屋是否属于动迁范围以及房屋的权利人,至于房屋是否有抵押在所不论。银行作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应随时关注还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抵押房屋的状况。霍山路拆迁除了在该地块张贴公告,媒体也进行报导,甚至江某不再还款后,银行还派员上门催讨。故银行对该房屋即将拆迁是明知的,但却未及时向江某主张权利也未告知动迁公司应对安置款进行提存,不能全部交给江某。银行的损失是其疏于管理造成,并非动迁公司侵害其权利,故法院不支持银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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