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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二手凶宅,卖房人隐瞒实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57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买了二手凶宅

2014年1月,家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市民张女士委托大庆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购买了一处使用面积58平方米的房子,并一次性交齐了房款15.5万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当她去打扫房屋时,一位知情人向她透露,这所房子的阳台上曾吊死过一个人,一直没有人住。张女士认为,卖主售房时故意隐瞒情况,给她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于是在2014年5月将卖主告上法院。法院判卖主返还买主购房款4.2万元。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虽然按传统观念,张女士的权益应该维护,但不能因此而使合同无效,只能从精神上予以一定的补偿。案件宣判后,双方都没上诉,但张女士仍表示不会入住想退房。

卖房人隐瞒实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应该尊重善良的习俗。”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不能简单说这就是属于迷信的范畴,这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这种风俗长期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习惯中,躲避恐惧,是每个人的本能,也是每个人的权利,法律不应排斥这种民俗习惯。

因此,遇到类似的“凶宅”,出售应该更加规范。从卖房人的角度分析,选择隐瞒信息,肯定会遭遇购买者的谴责、纠缠,甚至可能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从买房人的角度分析,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要查看住宅本身的情况外,也最好向左邻右舍打探一下房屋中是否发生过不幸事件。同时,为了妥善起见,也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比如:卖房人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如果买房人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房人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酌减价金等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卖房人认真考虑隐瞒不幸事件的风险,也可以让买房人在发生纠纷时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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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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