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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退房,房款利息应该由谁来买单?

此文章帮助了393人  作者:重庆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购房者退房

刘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屋,但因总房款(70万元)太高而犹豫不决。李先生(公司工作人员)看出刘女士的心思后,建议可向银行贷款,按揭买房。之后,刘女士向银行贷款60万元,首付10万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半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刘女士接房。刘发现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达到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公司退房。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最后,房产公司终于答应给刘女士退房。此时距购房之日已一年半,刘女士共向银行支付了2万元贷款利息。在向房产公司索要损失未果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房款利息应该由谁来买单

本案中,刘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基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正确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刘女士支付了首付款以及每月按揭款的情况下,不按合同规定修建房屋,致使房屋在面积、主体结构、质量等多方面与合同的相关条款不符。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正义之理念,应赔偿刘女士相应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出现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刘女士享有单方解除权,房产公司应退还刘女士所交的房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刘女士因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损失了2万元的贷款利息以及首付款的存款利息,房产公司应如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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