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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离婚,离婚后可不可以转让个人名下房产?

此文章帮助了352人  作者:重庆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夫妻已离婚

2014年7月初,张某与前夫黄某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广州市的某房产归两子女所有,暂由黄某管理,待两子女成年后由子女管理。签订协议后,双方尚未办理转名至子女名下的手续。

合同签订后,当天双方到房管部门递交了房产过户文件,领取了受理回执,陆某向张某支付了首期款,张某将房屋交付给陆某使用。黄某得知后,申请某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并要求张某将房产过户到其两名子女名下,以致该房产最终未成功过户更名至原告名下。陆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他认为,既然房管局都已经接受了递件,这就证明交易是可行的,他要求张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照房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离婚后可不可以转让个人名下房产

开庭时,法院通知黄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陆某称自己不知道被告张某与第三人离婚的事实,属于善意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中介公司未尽责审查被告身份及房屋产权情况,存在过错,应负连带责任。被告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并称已经告知中介公司房屋存在赠与问题,但中介公司说先不要与原告说,所以未告诉原告。虽然与第三人签订了赠与房产给子女的协议,但现因生活困难,只能出售房屋,且房屋系个人出资购买,所以有权出售。第三人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他不知道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其两名子女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原告和被告串通损害其两名子女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并未约定归被告个人所有,约定归两名子女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至子女名下的手续,故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为第三人不同意出售,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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