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卖房给父亲
赵丽和魏强2005年结婚,2008年,魏强购买北辰某小区商品房,2014年3月贷款还清后取得产权,该房一直由魏强父母居住。2014年5月,赵丽与魏强闹离婚,涉及分割房产时,她发现上述房屋产权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到公公老魏名下。
赵丽认为魏强父子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况且自己还曾在2009年提取公积金用于该房装修,故起诉魏强父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房屋为赵丽与魏强共同财产,确认魏强父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法院查明:2014年4月,魏强与父亲老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45万元一次性付款把房屋卖给老魏,然而事实上,二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老魏一分钱都没有支付。据此,法院认为,讼争房屋自购房到最初房屋权属登记均在魏强名下,其为讼争房原权利人,该房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共同财产。现魏强未经共有人赵丽同意将房屋出卖,侵害共有人利益;且老魏又没实际支付对等价款,与魏强是父子关系,并非善意取得,法律不予保护,魏强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老魏主张曾与魏强夫妇口头约定,但赵丽不认可,魏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双方如对购房款来源有争议,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综上,一审判决魏强父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涉案房产系赵丽与魏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