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采光有缺陷
2013年3月,刘先生与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中海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期房。2014年5月,刘先生验收入住该房屋,但当年冬季,刘先生就发现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冬至前后两月无日照,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随后,他与中海公司交涉,要求解决该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海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业主获房产商两万元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房屋的采光问题确是由中海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造成,但中海公司按照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根据北京市1994年1月1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800元至2000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民的权利保护的程度在逐步加大,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应当适当提高,同时,鉴于中海公司对此事并无过错,刘先生主张的补偿数额不宜过高。最后,法院判决中海公司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