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多卖诈骗1100余万被判无期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民张金月因做生意周转不开,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一房多卖,诈骗1100余万元。记者今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法院认为张金月这一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决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张金月于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在朝阳区以伪造房屋手续,一房多卖的方式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案金盏家园的四套房屋分别被她卖给了十余人,每个人的金额在50万到130万不等。公诉机关认为,张金月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买房遇一房多卖怎么办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买卖房屋时,只有双方当事人进行房屋过户之后,房子的物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买房在卖房时首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卖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进行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卖方将房子过户给其他人。
如果买方因为卖方一房多而卖未能取得房屋产权,买房可以依照合同主张卖方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此,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涉案数额巨大,卖方还有可能涉及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