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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 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了

此文章帮助了41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

姐姐刘娟和弟弟刘泉如今都已年过六旬。2001年,在郑州电气总厂上班的刘泉,得知单位正集资建一批职工住房。姐姐刘娟正好要买房子。当年8月15日,双方签下了一纸协议,决定刘娟借用弟弟刘泉的名义,来购买单位的集资房。刘泉作为卖方、刘娟作为买方,协议书主要约定:刘泉同意郑州电气总厂一套面积87.2平方米的集资房(96020元)由刘娟购买,刘娟已按上述集资房款交钱,并办理购房手续。房产证暂由刘泉办理,刘娟保管,在适当时候再转给刘娟名下。房屋使用后水电费由刘娟付给刘泉等。协议签订后,刘娟以刘泉的名义共计交款95920元,缴款通知单原件由刘娟保管。郑州电气总厂房屋交付后,该房屋至今由刘娟使用。2010年,有关部门向刘泉颁发了房屋所有证书,房屋性质登记为房改房。纠纷在不久后发生了,刘泉的妻子邵某不同意该协议继续履行。无奈之下,刘娟遂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裁决。

二、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了

相关房地产新政并非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认定该类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不足。当事人为规避限购、禁购政策借名买房的该类借名合同应当有效;借名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则其过户登记的诉求也应当支持。有观点认为,如果支持该种借名买房,将致使政策落空,我们认为:政策调控系从宏观着手,从调控总量上来看,政策目的并未落空,其对调控对象的限制从A转移至B身上,将A与B看作整体,调控总量并未因此减损,并未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但是,借名人随后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驳回其诉求。原因在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系借名合同纠纷,借名人不能基于债权请求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关于借名人的过户诉求,双方未约定过户期限,借名人要求过户的,应当以目前尚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驳回其诉求。这种处理方案,一方面确认了合同的效力,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不支持合同的继续履行,保证了房地产新政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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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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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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