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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毕按揭贷款的,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623人  作者:天津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毕按揭贷款

2011年9月5日,李某某与A公司签订了A公司开发建设的C庄园190幢503号住宅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为86.4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11207.7元,总价款969130元。李某某选择的付款方式为签约时支付349130元,余款62万元由李某某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李某某应向指定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李某某违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李某某向A公司支付了349130元的购房款。李某某应最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但是李某某并未如约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没有按时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为了催促李某某尽快履约,2012年1月7日A公司向李某某发送告知函,后A公司又分别于2012年2月16日、2012年2月24日向李某某发送律师函,要求李某某履约。但李某某仍置若罔闻。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某某立即向A公司支付购房余款6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截至2012年3月21日,李某某应向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122760元);

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原、李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向指定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材料,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且A公司已经告知李某某办理按揭所需要的手续,可见,就李某某需办妥按揭贷款手续这一义务,双方已经作出约定,李某某应当履行。即使李某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客观上无法办妥按揭贷款手续,那么也只能视为是双方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约定不明确。后涉诉房屋结顶后,A公司就此事于2012年1月7日发出告知函,告知李某某于7日内按约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已经给予李某某必要的准备时间,但李某某在2012年1月8日接到A公司的告知函后在上述期限内仍然怠于行使这一义务,后A公司又发出律师函催告李某某履行义务,继而又向本院起诉,但李某某直到2012年4月12日才补齐贷款所缺资料,故应当视为李某某存在违约情形。

实践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形还有很多,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模式也各不相同,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律师的意见,我们的律师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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