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可采取措施
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则出租人依法享有催告权,也就是通知承租人,并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一)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所谓全部租金,就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没有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还没有到期的租金。在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来之前,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但是,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出租人也可以不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解除权是不需要经过承租人的同意的,可以单方解除。
二、承租人如何行使索赔权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索赔。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要求:
1、减少价金。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出卖人减少价金。
2、修理,调换。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时,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责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支付违约金。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支付约定的或者法定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时,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4、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出卖人未交付或者迟延交付标的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购买的,对其性能和生产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难对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做检验和判断。同时,租赁物的用益权也属于承租人,为了保证租赁物符合要求,便于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出租人往往将选择由谁来提供何种品质、规格的租赁物的决定权赋予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收货验收,发现质量技术问题由承租人直接与出卖人交涉,即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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