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设立抵押却未登记
王某某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某同意借给王某某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某某提供借款抵押。王某某的好朋友陈大明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某某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夏某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未生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某与夏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某十七万元,而陈大明与夏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陈大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陈大明与夏某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合同成立,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只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进行登记,没有登记则表明合同还未生效。陈大明之所以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就是因为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合同还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抵押合同,不具备约束力,法律当然不予保护。
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不动产抵押,必须要办理相关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一般是当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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