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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逾期拒付购房款,房主有权解除合同么?

此文章帮助了431人  作者:无锡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买方逾期拒付购房款引纠纷

2008年9月27日,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文件,约定房价款¥127万元,定金¥1万元,剩余房款于过户时支付。签约后买方仅付1万元定金,余款一直未付。房主起诉要求对方按约支付房款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法院判决后房价持续低迷,买方坚持不付款。房主无奈再次向法院起诉,这次是要求解除合同。此时,房价已经开始大幅上涨,买方在庭审中态度大转变,由原来的不同意付款过户,转而要求继续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法庭可以当庭支付剩余房款。房主认为,买方的拒不付款的行为早已构成违约,符合约定和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房主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曾经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买方逾期没有付款,现在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是否支持买方继续购房。法院认为:此案虽然经过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买方在判决生效后经催告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及时支付房款,现在房主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驳回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虽经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最终又被判决解除合同,其关键原因是买方经催告后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不能认为已经有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不管自己怎么履行法院都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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