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违章建筑出租
1996年,某公司下岗职工在其家属楼临街的位置自行搭建了一摊位做生意,几年后闲置。该摊位所在地的某居委会在向原搭建人支付了搭建成本后开始管理该摊位。2002年2月,某居委会与原告赵某签订一份摊位出租协议,约定了赵某按每月50元的价格租用上述摊位、未经同意不得转租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赵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摊位至2012年底,期间共计支付租金6550元。因赵某从2012年起未经同意加价将该摊位转租他人,某居委会遂从2013年起将该摊位收回,双方由此发生矛盾。赵某以某居委会对出租摊位未取得产权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某居委会退还其支付的6550元租金等。
法院判决:租户仍应支付占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出租人仍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案中,被告某居委会出租给原告赵某的房屋为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但合同签订后,赵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某居委会有权要求其支付合理的占有使用费,该行为并未构成不当得利或损害赵某的其他权利。据此,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在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同时,驳回了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某居委会退还十年来已收租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归于无效,但是由于承租人仍然实际使用了租赁物,其仍应当支付租赁物的占用费,其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律师提醒,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应当返还不当利益。律师同时提醒,如果赵某因为合同无效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根据双方过错依法向某居委会主张。
以上是关于“违章建筑出租,租户可否拒交租金?”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