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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房产交易的处理程序,继承房产的交易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51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未成年人房产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国家为未成年人财产处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依据以上规定可知,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必须由监护人代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要处分未成年人房产,则需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到公证处办理监护权公证,证明本人为该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并承诺处分该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考虑。

2、将监护权公证书、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提供给中介公司。

3、由监护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正常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二、继承房产交易程序

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如继承人想要将房产出售,需要分两步走。第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第二,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想要直接将房产由被继承人过户至新买家名下是不可操作的。  

(一) 继承顺序及过户手续。

要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首先要了解房屋如何继承、继承的顺序。继承有四种类型:

1、指定继承,即通常所说的按照遗嘱继承,指定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即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序列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承受。

(二)确定继承人顺序后,先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然后办理交易手续。                       

案例一:刘某与何某于1954年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刘大1979年结婚,育有一子刘小大。小女儿刘三与丈夫顾某育有一女刘小三。刘大于2005年去世,刘某于2008年去世,在遗产未分配前,小女儿由 于过分悲痛去世。问刘某的的遗产如何分配?

首先法定继承,继承人为何某及刘大、刘二、刘三。刘大先于刘某去世,故其继承份额由儿子刘小大继承,此即代位继承。刘三于遗产分配前去世,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由法定继承人顾某、刘小三、何某继承,此继承为转继承。因此,遗产先分配四份,何某、刘二、刘三、刘小大各继承四分之一。刘三的四分之一由顾某、刘小三、何某平均分配,每人分得十二分之一。最终分配结果:何某分得三分之一,刘二、刘小大各分得四分之一,顾某、刘小三各分得十二分之一。

案例二:张某与邓某于1990年结为夫妻,婚后育有女儿张小丫和儿子张小仔,1999年张某购买了位于长沙市XX大厦XX号物业一栋。2006年张某父亲去世,张某母亲与张某、邓某生活在一起。2010年张某去世,这时,张小丫已年满18岁,张小仔14岁。邓某想要将物业出售,其他继承人人均同意放弃继承权,程序上如何操作?

分析:第一步,确定房产继承人。没有遗嘱继承,因此按照法定继承来确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邓某、张某母亲、张小丫和张小仔。张某母亲、张小丫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自由放弃继承权。张小仔未成年,因此不能放弃继承。故房产的继承人为邓某和张小仔。第二步,办理继承过户。 首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手续: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单位或居委会开的继承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张母、张小丫放弃继承的声明。第三步,办理交易手续。因涉及到未成年人为共有权人,首先到公证处做监护权公证,以及承诺处分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然后,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以上便是未成年人房产交易的处理程序,继承房产的交易程序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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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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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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