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生活中,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对其进行处置,首先应当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正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所需,否则相关处置行为应为无效。
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房,这就意味着父母不再具备该房产的随意处置权。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的职责是: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该财产。换句话说,父母作为监护人,具有代理处置权,但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而换个角度去思考的话,为未成年人购房置业,并不一定能保证父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期盼,如果子女长大后,倚仗产权在握而对父母不孝,父母也是无能为力。另外,巨额财产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也值得思考。社会学界人士认为,在孩子还未成年时就给他如此庞大的财产,对孩子的发展会有哪些负面影响是一个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房屋所有权证是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凭证,它并不仅仅代表一笔财富,更重要的是其所代表的各种权益。因此,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家长在行使房屋的处分权时一定要慎重。